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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法定程序

来源:www.yingdongcun.com   时间:2023-08-03 13:25   点击:111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公证的法定程序

公证的法定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二、审查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三、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二、如何办理涉外公证手续?

办理涉外公证的手续:

一、办理涉外公证所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卡、工作证、护照等),如由他人代办,代办也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

2、当事人所在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

(1)、管理部门主要有: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部门、大专院校的教职员工、学生的档案管理部门、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

(2)、证明信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当事人所去的国家及公证文书的使用目的;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

(3)、办理各类公证事项所需提供的相应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若干(如:毕业证书、结婚证等)。

二、上述证明材料和文件均交由承办公证员审核,当事人在接受承办公证员的询问,并在承办公证员制作的接谈笔录上签名后,承办公证员认为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该公证事项即视为受理。

当事人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及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公证费收费标准交纳公证费。

扩展资料:

委托他人办理涉外公证的须知事项: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涉外公证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办理涉外公证须知

三、德国办理公证手续的程序有哪些

他的资料你就不用管了,他在当地的Standesamt(户籍登记处)分分钟就能开出。你就麻烦些,所有跟你有关的证件(无婚姻证明等)都要公证,到了德国还要拿到中国大使馆进行认证,然后你俩拿着资料再去他的Standesamt去登记结婚。

四、公证的程序

公证的程序: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委托、声明、赠与、遗嘱扶养协议、遗嘱、收养等与公民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2、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申请公证的事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义的,公证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举证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接受申请人的委托,调查取证。3、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在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证。疑难复杂、申请人举证不足需要调查核实的公证事项,出证期限最长不得超60日。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工作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公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二)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事实。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办理公证:(一)因申请人的原因致使公证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出证;(二)公证文书生效前,申请人撤回公证申请;(三)申请人死亡或者申请公证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继续办理已无意义。6、公证机构负责公证审批的人员批准公证文书的日期为出证日期。公证文书自出证之日起生效。7、公证文书由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到公证机构领取有困难的,可以由公证机构邮寄送达。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领取公证文书,应当在公证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8、公证机构发现出具的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予以撤销。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责成公证机构撤销,并书面通知申请人。9、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公证文书的,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10、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公证申请、拒绝公证、撤销公证文书或者不予撤销公证文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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